邵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军与被告邵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邵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董志军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邵建明负担。该款已由董志军垫付,邵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董志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