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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7 16:14:55 打印 字号: | |

黄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洪强与被告黄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51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黄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洪强装修款4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21日起至实际付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果黄亚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黄亚军负担。该款已由吴洪强垫付,黄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吴洪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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