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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7 13:19:53 打印 字号: | |

刘洪君、卢爱英:

 

    本院受理原告夏顺娣与被告刘洪君、卢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18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刘洪君、卢爱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夏顺娣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刘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夏顺娣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刘洪君、卢爱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夏顺娣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800元;四、如刘洪君、卢爱英未履行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夏顺娣有权以刘洪君、卢爱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126260号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在2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刘洪君、卢爱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973元,由刘洪君、卢爱英负担,该款已由夏顺娣垫付,刘洪君、卢爱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夏顺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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