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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6 14:08:05 打印 字号: | |

蒋超、江苏中泰石化助剂有限公司、陈爽: 本院受理原告蒋超与被告宜兴市天鹰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中泰石化助剂有限公司、陈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将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蒋超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13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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