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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4 15:10:15 打印 字号: | |

陈小兴:

 

    本院受理原告计国祥与被告陈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514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陈小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计国祥归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2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陈小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3元,由陈小兴负担该款已由计国祥垫付,陈小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计国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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