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静与被告汤俊、蒋俊杰、第三人蒋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5月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汤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杨静借款18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杨静对汤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杨静对蒋俊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汤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汤俊负担。该款已由杨静垫付,汤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杨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