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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希诉张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5-03 10:10:08 打印 字号: | |

张华:

    本院受理原告宋希被告与张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月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2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宋希与张华离婚。二、婚生女儿张娮泽由宋希抚养,张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宋希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张娮泽独立生活为止,每月的抚养费于当月月底前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宋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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