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钱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被告赵云、钱小燕、赵金荣、施菊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赵云、赵金荣、施菊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贷款本息85749.52元;二、赵云、赵金荣、施菊萍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666元;三、赵云、赵金荣、施菊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有权就赵云、钱小燕提供的抵押汽车(车牌号为苏B08Q78)以折价或拍卖、变现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钱小燕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赵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如赵云、钱小燕、赵金荣、施菊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由赵云、钱小燕、赵金荣、施菊萍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垫付,赵云、钱小燕、赵金荣、施菊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