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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6 15:52:07 打印 字号: | |
  郁永明、无锡市成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笋与被告郁永明、无锡市成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郁永明、成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笋保证金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0.115万元及财产保全费0.102万元已由李笋垫付,该款由郁永明、成果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李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