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裴金法与被告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郑国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裴金法款项205700元,并承担改款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郑国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元,由郑国强负担。该款已由裴金法垫付,郑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裴金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