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宗超与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王晓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宗超借款50000元,并承担改款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王晓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王晓峰负担。该款已由宗超垫付,王晓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宗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