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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5 08:59:51 打印 字号: | |

徐建欣:

 

    本院受理原告唐健与被告徐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27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徐建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健归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3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徐建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4元,由徐建欣负担该款已由唐健垫付,徐建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唐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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