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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0 17:17:25 打印 字号: | |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24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王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20.693万元,并承担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693万元为基数自2017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死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44元由王建平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垫付,王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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