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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0 15:10:00 打印 字号: | |

徐立:

 

    本院受理原告邵国春与被告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2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徐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邵国春借款4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9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徐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徐立负担,该款已由邵国春垫付,徐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邵国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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