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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0 10:29:10 打印 字号: | |

张兰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20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张兰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4936.67元及违约金(以24936.67元为基数,自2017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张兰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1551.66元,如果张兰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74元,张兰芳负担302元。张兰芳应承担部分已由平安保险公司垫付,张兰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保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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