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蒋新平与被告俞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3月3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俞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新平借款本金160000,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果俞文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元,由俞文辉负担。该款已由蒋新平垫付,俞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蒋新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