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稀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燕与被告何稀达、储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3月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何稀达、储彩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林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由何稀达、储彩飞负担。该款已由张林燕垫付,何稀达、储彩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张林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