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娟:
本院受理原告孙中华与被告罗娟、被告吴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4月1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罗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中华借款120000元;二、驳回孙中华对吴文俊的诉讼请求;三、如罗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罗娟负担,该款已由孙中华垫付,罗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孙中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