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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0 14:05:53 打印 字号: | |

张金根、蒋彩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根、蒋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金根、蒋彩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之日内支付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7707.1元及违约金2081.3元。如张金根、蒋彩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金根、蒋彩萍负担。该款已由申城宜兴分公司垫付,张金根、蒋彩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申城宜兴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