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伟、王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孙顺良与被告王文伟、王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4月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王文伟、王红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顺良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对王文伟、王红云的上述第一款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孙顺良有权以王文伟、王红云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常胜新村213号203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05613、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10507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王文伟、王红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文伟、王红云负担。该款已由孙顺良垫付,王文伟、王红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孙顺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