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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03 09:43:03 打印 字号: | |

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陶九南: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陶九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5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陶九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代偿款210万元并承担自20151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死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0元,由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陶九南负担。该款已由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垫付,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陶九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