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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02 13:34:56 打印 字号: | |

翁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与被告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45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翁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静借款本金20000元;二:翁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静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翁俊杰负担,该款已由刘静垫付,翁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刘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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