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洪: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头与被告胡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3月3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胡建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红头货款7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胡建洪负担,该款已由吴红头垫付,胡建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吴红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