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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7 13:37:36 打印 字号: | |

胡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被告胡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329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胡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欠款本金49499.50元、利息2897.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1710232823.15元;以本金49499.5元为基数,自201710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消费手续费978.32元、律师费损失25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胡军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垫付,胡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