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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6 09:26:15 打印 字号: | |

宜兴市家多乐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区新晨光日用百货商行与被告宜兴市家多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324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家多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区新晨光日用百货商行货款31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家多乐超市负担。该款已由新晨光商行垫付,家多乐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新晨光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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