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家多乐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区顶立箱包皮具商行与被告宜兴市家多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市家多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区顶立箱包皮具商行货款2065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家多乐超市负担,该款已由顶立商行垫付,家多乐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顶立商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