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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3 14:45:18 打印 字号: | |

无锡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威与被告无锡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无锡市滨湖区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河街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3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昊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周志威工程欠款1525240元。二、驳回周志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27元已由周志威垫付,该款由昊天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周志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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