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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19 14:05:13 打印 字号: | |

胡维空:

        本院受理原告邵银屏与被告胡维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8年3月1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不准邵银屏与胡维空离婚。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邵银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