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下午,宜兴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五十八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据了解,该案为宜兴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判处的第一例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五十八为内蒙古人,曾学过摔跤,后在苏州某公司就职,专职帮他人讨要债务。2016年12月,被告人五十八在讨要债务过程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受害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2017年3月,五十八又为讨要债务指使他人持棍打砸债务人的车辆,造成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38535元。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五十八与他人合伙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还指使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五十八系要债公司成员,该公司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犯罪情节恶劣且隐蔽性强,属于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决予以铲除的类型。
“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宜兴法院目前已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下一步,将出台具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扶正去邪之风。”宜兴法院副院长郑东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