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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对一名妨碍民事诉讼的案外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2017-06-29 16:40:4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宜兴法院对一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案外人依法处以司法拘留10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17年5月24日下午,宜兴法院徐舍法庭在开庭审理原告常州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前,案外人孙某某突然冲进法庭,就案件相关事实与原告常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诉讼代理人苏某某进行争论,并失去理智,对常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实施殴打,于拉扯中还将该公司代理律师苏某某的的衣服撕破。

    鉴于孙某某在法庭上的行为,宜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被司法拘留后,孙某某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写下了具结悔过书。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