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下午,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宜兴法院召开。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等一行5人,徐州中院、江宁、海门、洪泽、常熟、宜兴等6家试点法院参加座谈。宜兴法院院长助理陈国斌出席了座谈会。
首先,与会六家法院就去年11月以来开展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就各自法院在开展该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如何在打破管理人名册后选任合适的管理人,管理人后续的管理、监督和考评,遴选管理人公告发布周期过长,无产可破的案件管理人经费,提升册外管理人的职业能力等方面的共性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此外,与会人员还就评估事务所等能否担任管理人,法院离职人员是否要回避管理人团队,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交叉合作的情况是否需要规制,中介机构费用问题认识和解决,没有进入公约的管理人能否在破产基金中列支,参与遴选的中介机构能否同时出现总所和分所,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择优录用的灵活度不够,中院层面出台的管理人工作考核的实施细则没有基本依据,管理人工作能力和外在限制等个性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省高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在听取各家法院的试点工作情况和相关问题研讨后认为,每年阶段性的把各家法院在试点中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十分必要。她表示对各家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非常有信心,也会把大家提出的高质量的问题带回去进行研究,逐步加以解决。希望各法院能够继续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措施,针对不同破产案件选择出适合的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