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中,因有关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造成部分执行案款至今仍无法发放。为进一步加强案款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本院特对领取案款有关事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现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本院领取相关案款,逾期将视作主动放弃,本院将依法认定为无法发放案款上交国库。
2016年9月27日
附件:案款清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