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芙蓉村的张老汉与芙蓉村村委发生了承包合同纠纷,一纸诉状将村委告上了法庭。详细研究诉状并与双方取得联系后,宜兴法院张渚法庭的法官感到案件具有调解的空间,决定进行实地调查并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
张老汉自2000年1月起承包芙蓉村委位于宜兴监狱一大队北面后岕竹林。2005年1月22日,双方签订了后岕毛竹经营管理承包合同。2007年1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镇相关部门备案。承包期间,张老汉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然而芙蓉村委部分村民对合同并不理解,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张老汉的正常经营管理。无奈的张老汉只能求助于法律,希望由法庭确认自己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其他人不得干涉。被告芙蓉村委则称,2005年1月22日签订的合同程序不合法,没有生效,2007年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也不成立。
与双方取得联系后,法官与书记员驱车来到芙蓉村,走了十多分钟山路来到案件中涉及到的被承包竹林,查看毛竹的生长状况和张老汉开山铺路等举措下的经济投入状态。等到芙蓉村村委相关人员到来后,法官又与双方进行案情的沟通。 最终,芙蓉村村委同意就合同内容和张老汉进行协商。
图:1、法官询问毛竹生长情况和经济价值。
2、张老汉开山铺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3、法官分别与双方商谈案情,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4、在法官的调解下,张老汉和芙蓉村委握手同意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