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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审结首例“零口供”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6-06-30 15:07:18 打印 字号: | |

一些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企图靠这种手段去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即使是“零口供”,法院仍然可以对其定罪量刑。近日,宜兴法院审结首例“零口供”、不认罪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韩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0后”青年韩某以做信用卡“养卡”生意为幌子,向他人许诺帮其归还信用卡款并给予报酬,待他人向其提供的信用卡还款后,即采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该信用卡或者用该信用卡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将他人还至信用卡内的钱款转账提取现金或者消费,造成他人无法再自行从该信用卡刷回之前还至信用卡上的钱款而上当受骗。被告人韩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作案6起,共计骗取杨某等687662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韩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矢口否认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提供任何有认罪意义的“口供”。庭审中,被告人韩某仍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宜兴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严格比对审查,并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该案主审法官认真梳理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后,抓住挂失电话录音鉴定结论的关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韩某诈骗的事实成立。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找他人帮忙归还信用卡欠款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则采用支付宝转账、挂失信用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某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