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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青山 宜兴法院大力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6-06-06 09:18:18 打印 字号: | |

    “6·5”世界环境日来临前夕,宜兴法院依法审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用司法手段保护宜兴美丽的绿水青山。

    2015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在明知孙某没有处置化工废料资质的情况下,仍将21桶化工废料委托孙某进行处置。当天晚上,孙某伙同李某、王某驾驶农用车,趁着夜色将21桶化工废料运到宜兴市宜漕公路与文庄路交汇处,随意倾倒在了加油站东侧的空地上。次日中午,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发现装有化工废料的铁桶21只,共计4.449吨,现场发出浓烈的化工恶臭。经鉴定,这批化工废料(含包装桶)含有废乙二醇,有毒性,属于危险废物。经过现场勘察和监控录像追踪,警方很快追查到孙某、李某和王某,并最终将马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委托他人随意处置危险废物4.449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其曾犯罪被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决撤销其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为了更好地恢复已被污染的环境,宜兴法院还依法主持调解了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由马某承担危险废物鉴定费用、处置及相关人工费用等合计人民币94860元。

    本案主审法官、宜兴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兴鹤表示,近年来人为破坏环境的行为加剧,本案已经是今年该院审判的第二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从审理情况来看,被告人大多认为走正规的废料处理途径费用昂贵,因而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随意处理,而处置人员则贪图每桶几十元到百元不等的运输费,往往寻找偏远空置的地段将危险工业废料随意丢弃,却不料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这些人对于工业废料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基本认知,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犯罪,因此我们在大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环保意识。”王兴鹤说。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