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就要面临受到信用体系的惩戒。日前,宜兴法院就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案件。
该案申请人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宜兴法院和桥法庭申请被执行人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张某要向公司支付1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某长期外出,执行法官多次找张某未果,电话联系他也拒不到庭执行。2014年3月4日,宜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月初,被执行人张某出差内蒙古想回宜兴,结果前往车站购高铁票时被告知其是失信“黑名单”中人物,不能购买高铁票出行。出行受阻的张某终于意识到法律的威慑力,主动电话联系执行法官,并向执行法官道歉。日前,张某已全部履行完义务。鉴于张某拒不履行的行为,宜兴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决定。
自今年三月份来,宜兴法院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19人,目前,受到震慑已全部履行完毕的5件,部分履行的7件。宜兴法院副院长翟一平介绍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目的所在,信用惩戒并不是由法院直接来进行,而是由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如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查时,信用评价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评估指标。像本案中,就是限制其高消费,乘飞机、坐高铁等,张某长期在外跑业务,对其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这样我们“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就达到了。只要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我们法院会将其在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