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当事人发生纠纷,在符合调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分为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指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进行的调解。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判决之前进行的调解。
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可以到所在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或者区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指南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输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可以到哪些地方进行人民调解?
1、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处跨区域、跨行业和重大矛盾纠纷。
2、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委托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交通那个事故巡回法庭平台进行诉前化解;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中心、农信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无利害关系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农村基层组织诉前化解;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可以委托妇联组织诉前化解;
对于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平台进行诉前化解;
对于医患纠纷,可以委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化解;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委托工会组织或相关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3、社区调解,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社区调解是由纠纷当事人所在社区调解室进行的调解。
三、有哪些矛盾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例如:家庭成员、邻里、职工、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婚姻、赡养、抚养、继承争议,房屋、宅基地权属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矛盾纠纷,均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有两类民事纠纷不能适用人民调解: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纠纷已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解决的。
四、怎样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纠纷当事人住所地或纠纷发生地逐级申请: 发生纠纷―→村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调解委员会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在不受强迫压制下进行调解;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哪些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循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5.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听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劝说,维护社会稳定。
七、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有哪几种形式?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经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前调解指南
法院主导下的诉前调解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和平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前调解的特点
1、时间迅捷。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时间不超过20天,若调解不成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收费低廉。诉前调解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民事、商事案件一般只是按标准案件受理费的50%收取。
3、效力确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成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二)诉前调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及副本;
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
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注明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其他所需的诉讼材料。
(三)诉前调解流程
起诉-------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 ------法院安排诉前调解------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成功------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立案并退还起诉材料
当事人和解撤诉,不需要出具文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不成功------------ 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流程图
诉讼调解指南
一、什么是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哪些案件的民事诉讼必须经过调解?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贯穿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诉前,到诉中,甚至是执行的时候。但是调解毕竟要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之下才可以完成,也即调解应该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行启动的情况下。但是有一些案件则是法院主动启动调解过程,而且为法律规定所必须。主要有两类诉讼。
第一、离婚案件。
第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定情形指的是: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法院调解的范围
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
四、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有什么区别?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讼调解的效力
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但是,根据《民事调解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与调解相对接的工作机制
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两种形式。
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书或当事人口头诉讼后,立案受理前,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相关诉讼移交附设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调解机构或其他调解组织、专门调解员进行的调解。
诉讼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审理案件过程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给相关调解机构或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邀请司法行政调解组织、其他调解组织或专门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一)可以进行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1) 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关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2) 劳动争议纠纷;
(3) 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人格权纠纷;
(4)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服务纠纷;
(6)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8) 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0) 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12) 刑事自诉纠纷;
(13) 其他以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
上述纠纷,当事人书面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引导和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审查立案。
(二)不能进行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1)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案件;
(4) 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民事制裁的案件;
(5)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限制的案件;
(6)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案件;
(7) 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司法确认保障机制
1、法院经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节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协议、需要确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法院审查司法确认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法院应出具民事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经审查调解协议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协议效力的,应在要求双方当事人补正后直接诶出具调解书。
3、经诉前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调解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4、经诉前调解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