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有关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第一审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农村承包合同、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