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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6106号张书平与汤孝峰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8-24 10:39:40 打印 字号: | |

汤孝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平与被告汤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81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汤孝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书平货款43000元及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6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汤孝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汤孝峰负担。张书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汤孝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汤孝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张书平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