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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2643号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与顾生春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4-22 11:18:05 打印 字号: | |

顾生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生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41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顾生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92037元。

如顾生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元,财产保全费950元,由顾生春负担(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顾生春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顾生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华峰电缆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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