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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2民初2796号张杰与储祖群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5:10 打印 字号: | |

储祖群: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储祖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13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储祖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杰劳务费23778元。如储祖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储祖群负担。张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储祖群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储祖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张杰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