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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2237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4-02 13:19:06 打印 字号: | |

吕燕锋:

本院受理原告蒋忠平与被告吕燕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吕燕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蒋忠平货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均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16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吕燕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3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吕燕锋负担。(蒋忠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吕燕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蒋忠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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