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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0053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0-12-29 09:44:16 打印 字号: | |

宜兴鹏阳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建镇留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留住村村委)与被告宜兴鹏阳玻璃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1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宜兴鹏阳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留住村村委土地租金44000元。如宜兴鹏阳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宜兴鹏阳玻璃有限公司负担(留住村村委同意其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宜兴鹏阳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留住村村委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