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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938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2-08 18:37:40 打印 字号: | |

陈欢

    本院受理原告邵健诉被告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1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陈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邵健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10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的利息。陈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欢负担。原告邵健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陈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